保監會出臺的關於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如何?
答:
從今年8月1日起,保險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若對騙保、虛假理賠、違法運用資金等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將被處責令撤換、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不同處罰。這是保監會日前公佈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
對於高管人員的管理規定,這是保監會的第三次修改。在新規定中,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將有核準制和報告制兩種形式,其中董事和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這部分高管要實行核準制。
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對董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有所放寬,但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罰更嚴厲。規定明確,有十六種違反保險法的情況,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和高管將受到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不等處罰。
這十六種情況包括: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者承諾給予各種非法利益;進行虛假理賠;未依法將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違法運用保險公司資金;超額承保情節嚴重,或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等。
新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的,其上一級機構中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和高管,同樣要受到處罰。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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