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購國産設備投資的抵免所得稅)是在年終清算時直接減少應納所得稅,還是計入補貼收入,併入當年應納所得額計提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問:外商投資企業購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上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即投資額的40%為抵免所得稅),這部分是在年終清算時直接減少應納所得稅,還是計入補貼收入,併入當年應納所得額計提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答:外商投資企業購國産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第31行所述的“政策性抵免所得稅額”,也就是説企業在年度終了匯算時已經實際將應享受的此類優惠政策考慮在內,所以不需另行進行會計核算。
關於補貼收入,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規定主要是用來核算企業因享受優惠政策等原因而退、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以及財政補貼收入的,而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不通過“補貼收入”來核算,原因主要是除另有規定外,補貼收是要併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沒有理由再併入。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者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企業收到先徵後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企業收到的先徵後返還的增值稅,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説明中明確:第12行“補貼收入”填報企業收到的各項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免稅的補貼收入也在此行填列。
另外,關於退、免的流轉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文第一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例外規定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210號規定:一、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衝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併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二、生産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産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衝抵“應收賬款”,不併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衝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併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來源:廣東財稅諮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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