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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技術開發費稅前抵扣政策的賬務處理?

2006-05-11 14:00     來源:     編輯:system


  答:一、按照我國目前稅法規定:“……關於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財稅[2003]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2003-11-27),所以目前可以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範圍較廣,也不區分內外資企業。

  對於企業符合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規定的,一般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直接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列示,則實際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按政策做了加計扣除,這種情況屬於法定直接減免。不需要再另外做會計處理。

  二、關於企業減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徵後返還的企業,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衝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基本類似。

  一、直接減免。法定直接減免的,不做會計處理。企業在平常核算中,預交企業所得稅,平常按月(或按季)預繳時, 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年終匯算清繳後確定應補應退的所得稅額。年終匯算清繳計算出企業實際應負擔的所得稅額: 借記“所得稅”,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這樣“應交稅金——所得稅”借貸方差額反映企業應補應退(留抵)的應交所得稅額。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填報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已經包含了減免稅項目的,就不需再另外進行會計處理。

  二、先計後退。先計後退情況下,匯算清繳會計處理與一相同,但不同的是減免稅項目未包含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或因故未獲認可),需要另行申報批准,這樣企業按照匯算清繳確認的應納所得稅額是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數額,企業據此進行正常的會計處理( 借記“所得稅”,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企業尚未實際繳納該部分稅額的情況下即進行減免稅申請,經批准後,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所得稅”、“盈餘公積——國家扶持資金”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貸方的幾種核算的適用情況是:按照新會計制度核算的企業,經批准除法定直接減免以外的且未限制用途的減免所得稅,衝減“所得稅”;企業享受的除了法定直接減免以外的,且限定用途的退免稅,企業一般不能用來分配的,可記入“盈餘公積”;如果是國有企業,享受具有財政補貼等特殊優惠性質的減免稅,記入“資本公積”。

  三、先繳後退(先徵後返還)。與先計後退不同的是,企業已經按照沒有享受優惠減免因素計算並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申請減免稅獲准後,需要做退庫處理。這樣,在退庫環節需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所得稅”、“盈餘公積——國家扶持資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運用同二。

  三、與此問題相關的規定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中規定取消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批。取消該審批項目後,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以下方面加強管理:①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必須帳證健全,並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②.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材料: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年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③.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著重審查其帳證是否健全,技術開發費用的範圍是否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的規定。對帳證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

(來源:廣東財稅諮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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