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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2006-05-11 13:55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公佈了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並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並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

  二、年度中間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並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

  三、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或備齊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的,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填寫《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或先按規定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其他有關報表、資料適當延期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

  四、採取匯總或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的總機構或營業機構,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索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併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並應在6月30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達其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五、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

  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採用非西曆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企業,應在其納稅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

  七、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執行。


(來源:廣東財稅諮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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