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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産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6-05-11 13:48     來源:     編輯:system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的規定: 

  一、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産(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産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二、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産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核準已經取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中第八條規定,取消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産在不超過五年的時間內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核準的後續管理如下: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規定:企業接受非貨幣資産捐贈,應按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産項目,同時應作為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接受的非貨幣資産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後,可平均分五年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取消上述審批後,企業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並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説明。企業一經確定結轉年限後,不得變更。


(來源:廣東財稅諮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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