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投資者可以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稅法第十條所説的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154號)規定: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只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人投資于其他企業,不屬於外國投資者。《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8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僅對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均不應享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8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並依照稅法和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0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154號)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專門從事投資業務以及與投資業務相關業務的企業。與投資業務相關業務限于根據1995年4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在營業執照限定的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的集團所屬公司內提供原材料採購、産品銷售及售後服務、財務和技術支援等輔助性的專業服務;以及在其投資的集團所屬公司內、外從事規定範圍內的研發、諮詢、培訓和出口業務。
(來源:廣東財稅諮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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