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與內資所得稅法有何主要差異?
一、外資與內資所得稅法之主要差異臺商在祖國大陸應是以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態從事經貿活動,除非以當地人名義成立內資企業(東莞過去工商局也曾讓臺灣人成立內資企業,但已被中央予以糾正),對於此二種稅法(前者于91年7月開始執行,後者于94年1月開始執行)的差異有所了解。比較祖國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規定,兩套稅制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在所得的純收益原則、權責發生制、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獨立企業原則和固定資産折舊、無形資産攤銷、壞帳損失的處理、納稅年度的確定、虧損結轉等方面基本上已趨一致。
但兩套稅制在確定稅基方面,仍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差異:
一是稅前扣除規定不同,主要是壞帳處理、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以及損贈支出等的規定不同;
二是資産的稅務處理規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産凈殘值率規定不同。從以上兩方面的差異可以看出,在稅基的確定上,稅法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更多的靈活性。例如固定資産的折舊,從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看,在殘值的估定標準、折舊方法的選擇及折舊年限的規定方面,外資企業要更加優惠于內資。如在折舊方法上,現行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特殊經批准可實行加速折舊。另關於計稅工資問題,目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而外資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可據實,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注意問題祖國大陸在鼓勵外資稅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謂的"二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究竟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開始獲利的年度"?應是指企業開始生産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進入享受免稅、減稅期。也就是要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開始獲利年度"。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業開始生産經營後,如第一個納稅年度就實現利潤的,以第一個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應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該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逐年結轉且最長不超過五年的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計虧損彌補有利潤的納稅年為開始獲利年度。
三、最新的投資中西部優惠政策根據國稅發[1999]172號文件,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實行減低稅率(包括減按15%稅率和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地區。至於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是指,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二年免稅三年減半期滿的三年。但是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産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産值達到總産值7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執行。但優惠交效果有限,因為減半期間稅率15%,已比別地區之7.5%及12%為高,在二免三減半完後三年的優惠期間,也只是比照15%稅率之地區,而比24%地區好一些。但要符合指導目錄的鼓勵及限制之類。
(來源:你好臺灣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