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取消對臺灣九類企業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通知(2004.07.08)
商臺函[2004]18號
國務院于2004年5月19 日發佈了《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其中取消了“對臺灣貿易商、製造商、貨運代理商等九類企業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為做好該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7月1日起,原外經貿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臺灣貿易商、製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勞務公司等九類企業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項目取消。但此次取消的審批項目不包括對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商務部仍負責對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審批程式參照《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臺灣貿易商、製造商、貨運代理商等九類企業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取消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接受設立上述代表機構的申請和頒發批准證書。上述九類臺灣企業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可經承辦單位直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當地承辦單位,並與當地工商部門及時溝通,做好審批取消後的後續工作。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來源: 商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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