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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的有關要求的公告(2003.12.15)

2005-12-16 14:09     來源:     編輯:system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115號

 


  為加強進口廢物原料監督管理,保護我國環境衛生、人體健康和工農業生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向中國大陸地區出口廢物原料的境外供貨企業(以下簡稱供貨企業)採取臨時註冊管理措施。現將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受理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申請。自2004年7月1日起,未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臨時註冊的供貨企業的廢物原料不得進入中國境內,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不得受理報檢出證,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其報檢申請。

  二、供貨企業申請臨時註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企業係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企業。

  (二)有固定的辦公或加工場所,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

  (三)熟悉、掌握中國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和相關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並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檢驗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品質保證體系或取得相應的環境品質管理體系的認證資格證書。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並對供貨來源有環保品質控制措施。

  (六)近三年內未發現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品質問題。

  三、供貨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臨時註冊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申請書》(附件1)。

  (二)商業登記文件(複印件)。

  (三)環境品質保證體系文件或認證資格證書。

  (四)基本供貨來源和環保品質控制措施的説明。

  (五)近三年向中國出口廢物原料的安全、衛生、環保、品質狀況和相關證明。

  (六)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申請臨時註冊的文字材料須用中文或中英對照文本。

  四、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簽發《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2)。經審查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消申請。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3個月內,組織評審人員按照《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現場考核細則》進行考核;依據審查情況不需現場考核的,組織評審人員對文件進行評審;評審組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評審報告。

  六、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臨時註冊並頒發臨時註冊證書,授予臨時註冊編號;審核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書。

  七、臨時註冊證書有效期為2年,期滿要求續延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續延申請。

  八、已獲臨時註冊證書的供貨企業,憑臨時註冊證書申請裝運前檢驗。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已批准臨時註冊的供貨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報檢申請予以受理,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不得實施裝運前檢驗。對未經臨時註冊的供貨企業的報檢申請不予受理。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廢物原料實施檢驗時,發現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將檢驗不合格情況及供貨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九、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發現進口廢物原料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依法應當退貨處理的,供貨企業應當配合我國有關部門辦理退運手續。

  十、申請臨時註冊的供貨企業應當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現場考核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十一、 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廢物原料供貨企業的臨時註冊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附件: 1.《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申請書》(略)

  2.《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略)

  3.《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臨時註冊證書》(略)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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