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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外商在我國設立感光材料生産企業管理的通知(2002.11.26)

2005-12-13 22:21     來源:     編輯:system


(國經貿廳産業[2002]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外經貿廳: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于1995年6月發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其中規定感光材料生産屬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廣東省、珠海市有關部門在未按規定程式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的情況下于1995年10月批准設立了外商投資感光材料生産企業----珠海真科感光材料製作有限公司,1998年3月又違規調整其內外銷比例,致使該企業違規設立和超範圍經營。現對廣東省、珠海市有關部門違規審批外商投資設立感光材料生産企業的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委、外經貿廳(局)要以此為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為加強外商在我國投資設立感光材料生産企業的規範管理,促進感光材料行業健康發展,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申按規定程式審批外商投資感光材料項目

  國務院2002年2月11日公佈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規定,“根據現行審批許可權,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第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上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該項目的備案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撤銷,其合同、章程無效,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註冊登記,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手續”。2002年4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21號)規定,感光材料生産屬限制外商投資類行業。因此,感光材料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需要嚴格按以上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違規設立的感光材料外商投資企業予以清理

  凡違規審批設立外商投資感光材料生産企業的地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委、外經貿廳(局)組織清理,立即停止違規設立企業,並限期重新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三、根據國務院2002年2月11日公佈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六條“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投資項目,比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對華僑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國內投資設立感光材料生産企業,也按上述要求執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廳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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