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工商稅務

合作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嗎?

2005-12-01 15:38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合作所因業務需要,可以申請成立分所。合作所的分所,係指在合作所總部所在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分所繫非獨立法人單位,以總所名義對外執行業務,接受總所的監督、指導,總所對分所執行的業務承擔責任;分所的主要負責人由合作所董事會任命,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分所名稱,應採用“總所名稱十地名十分所”的稱謂。




                     責任編輯:齊曉靖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