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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作所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2005-12-01 15:37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合作所一經批准成立,即是一個新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所內雙方在中國境內均不得以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從事法定的審計業務,中國企業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審計報告,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簽發;境外承銷機構要求境外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國境內從事的審計業務,均應由合作所統一承攬、統一收取費用、統一進行核算、統一保管檔案、統一安排人員。

  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國境內生效的審計報告,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簽發;境外證券機構要求境外會計師簽署的報告,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審計工作,均應由合作所統一承攬、統一收取費用、統一進行核算、統一管理檔案、統一安排人員。

  合作所應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上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審計項目一覽表、註冊會計師名單、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其執行業務及人員變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合作所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經董事會批准,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合作所因業務需要聘用外方人員,須經中外雙方業務負責人同意,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合作所應按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後續教育的有關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工作,並於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告上年度培訓情況。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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