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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0.02.19)

2005-11-30 14:53     來源:     編輯:system

 

(二000年二月二九日外經貿部、交通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國航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投資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有關航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航運公司在華設立獨資公司,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外國航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外國設立的航運企業(以下簡稱外國航商)。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交通部負責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的審批。

  第四條 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依據我國政府同外國航商所在國政府簽定的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

  第五條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二)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港口城市設立經交通部批准的常駐代表機構滿3年;
  (三)其班輪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經營航線,經批准取得航線經營權的,視同滿足本條件);經營不定期船運輸的外國航商,須在中國有穩定的貨源;
  (四)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2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請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獨資船務公司法人代表的委託書和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歷;
  (六)申請者的提單樣本;
  (七)經營航線的批准文件和常駐代表機構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八)外經貿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第六條所列全部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對申請者報送的文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轉報外經貿部審批,並抄報交通部。
  (二)外經貿部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並徵求交通部意見;在外經貿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見後,由外經貿部下發批復文件;申請者憑批復文件在外經貿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交通部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八條 經批准的獨資船務公司或分公司可為其母公司擁有和經營的船舶從事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和簽定服務合同。

  第九條 獨資船務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美元。

  第十條 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申請在其他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資船務公司的註冊資本已全部繳付,開業滿1年;
  (二)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含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挂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三)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立分公司的城市有經交通部批准設立的常駐代理機構滿1年以上;
  (四)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獨資船務公司每增設一家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以上。

  第十二條 獨資船務公司員工中,中國僱員應當佔85%以上。

  第十三條 獨資船務公司應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經貿部和交通部報告上年度經營情況。經營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挂靠中國港口的班輪航線;
  (二)從業人員總數,中國僱員數;
  (三)承運進出中國港口的貨運量(萬噸)、集裝箱量(TEU)以及運費收入;
  (四)當年的總營業額、利潤總額和納稅額。

  第十四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航運企業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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