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1997.08.25)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管理辦法中“進出口企業”是指凡具有法人資格,經國家批準賦予外經貿經營權的各類企業。本細則僅適用于其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
第三條 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須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以下簡稱“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四條 經外經貿部書面授權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統稱“批準證書”)的發證管理機關,為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企業代碼的管理機關,其管理權限不得層層下放。批準證書發證管理機關必須具備同外經貿部外資統計網絡、批準證書發證管理網絡聯網並準確、及時、全面輸入相關信息的條件和相應管理手段。外經貿部將另行制訂對批準證書發證管理機關資格的審核辦法。
第五條 進出口企業代碼具有唯一性,在國家進行外經貿宏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和國際貿易電子數據交換中使用。
第六條 進出口企業代碼採用十三位字符碼,結構如下:
第一至第四位為進出口企業注冊地行政區劃代碼,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1995),其中第一、二位為進出口企業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三、四位為省(自治區)轄市(地區)的代碼,僅限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包括原八個省會計劃單列市)使用,其它省(自治區)轄市(地區)一律填寫“00”。
第五至第十三位為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出口企業“全國組織機構代碼”採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T11711-1995)。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包括原八個省會計劃單列市)的名單及代碼見附表一。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企業代碼由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外經貿管理機關)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制的批準證書的內容中將增加進出口企業代碼,外經貿管理機關在頒發批準證書的同時發放進出口企業代碼,外經貿管理機關不再以其它形式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八條 新版批準證書從1998年1月1日起啟用。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統一換發新版批準證書,現行批準證書自1998年5月1日起作廢。
第九條 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準設立、經國務院七部委聯合年檢合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間,憑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機構為其核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到批準證書的發放機關申請換發新版批準證書,同時取得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條 凡在1997年度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間,憑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機構為其核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到批準證書的發放機關申請換發新版批準證書,同時取得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一條 從1998年1月1日起,凡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憑審批機關對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機構申領“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外商投資企業憑其“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到批準證書的發放機關申領批準證書,同時取得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二條 進出口企業代碼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唯一代碼。各級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機關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進出口配額、進出口許可證、出口招標及增資、擴大經營范圍、轉股及其它各項業務手續時,將使用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三條 注冊地發生變更(即本細則第六條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發生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換發批準證書的同時,須申請取得新的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四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外經貿部建立進出口企業代碼年審制度。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企業代碼的年審工作,將結合外經貿部等國務院七部委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聯合年檢工作同時進行。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務院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要求,按時申報年檢,凡逾期不申請聯合年檢或未通過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將暫停使用或注銷該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五條 被依法撤銷批準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暫停經營、經營期限終止、宣告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將同時被暫停使用、撤銷或注銷其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十六條 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臺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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