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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1997.08.25)

2005-10-11 16:55     來源:     編輯:system



  為推動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以下簡稱“進出口企業代碼”)。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外經貿部是全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的管理機關。
  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外經貿主管機關管理本地區的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二條 外經貿部負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規范》;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開發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程序,並建立全國進出口企業電子資料庫。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進出口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凡經外經貿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許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從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企業。

  第四條 申領進出口企業代碼,實行注冊地原則。凡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國務院或各部委直屬的進出口企業,向外經貿部申領進出口企業代碼;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進出口企業,向注冊地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申領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五條 進出口企業申領進出口企業代碼,應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見附件四),一式兩份,加蓋公章,並提供以下文件和證明:
  (一)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從事外經貿業務的文件;
  (二)技術監督局核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

  第六條 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自接到進出口企業按本“管理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之日起,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七條 進出口企業應保證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的完整、準確。如所填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應及時向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各級外經貿管理機關在為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招標、最終用戶證明、原產地證書等有關外經貿業務手續時使用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九條 建立進出口企業代碼年審制度。年審工作可結合有關部門當年組織的外經貿年檢、聯檢等管理工作同時進行。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進出口企業將被暫停使用、撤銷或注銷進出口企業代碼:
  (一)被依法暫停或撤銷外經貿經營權的進出口企業;
  (二)經營期限終止、宣告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營業的進出口企業;
  (三)不按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報送統計資料的進出口企業。

  第十一條 各地方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機關負責將所管理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的電子資料及時、準確地傳輸給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對進出口企業代碼進行復核,以保證全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的準確性和統一性。

  第十二條 進出口企業代碼僅限于本企業使用,不得轉讓、借用。

  第十三條 外經貿部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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