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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試行辦法(1995.07.14)

2005-10-05 16:39     來源:     編輯:system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試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4日建監字第407號文發布)

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蘇、黑龍江省建委,遼寧、河南、安徽省建設廳,各試點城市(區、縣)建委(建管局):
  現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我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試點的實施意見》〔1995〕287號一並貫徹執行,盡快開展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的管理水平,實現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經批準佔用的施工場地。
  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是指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業主、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供應單位等)在施工現場中各種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綜合考評,要覆蓋到每一個建設工程,覆蓋到建設工程施工的全過程。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所直接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管理工作。施工現場綜合考評實施機構(以下簡稱考評機構)可在現有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基礎上,加以健全或充實。


第二章 考評內容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內容,分為建築業企業的施工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業主、監理單位的現場管理等五個方面。綜合考評滿分為100分。

  第六條 施工組織管理考評,滿分為20分。考評的主要內容是合同簽訂及履約、總分包、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關鍵崗位培訓及持證上崗、施工組織設計及實施情況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項考評得分為零分:
  (一)企業資質或項目經理資質與所承擔的工程任務不符的;
  (二)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不進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定期評價的;
  (三)沒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或其未經批準的;
  (四)關鍵崗位未持證上崗的。

  第七條 工程質量管理考評,滿分為40分。考評的主要內容是質量管理與保證體係、工程質量、質量保證資料情況等。
  工程質量檢查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項考評得分為零分:
  (一)當次檢查的主要項目質量不合格的;
  (二)當次檢查的主要項目無質量保證資料的;
  (三)出現結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八條 施工安全管理考評,滿分為20分。考評的主要內容是安全生產保證體係和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實施情況等。
  施工安全管理檢查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項考評得分為零分:
  (一)當次檢查不合格的;
  (二)無專職安全員的;
  (三)無消防設施或消防設施不能使用的;
  (四)發生死亡或重傷2人以上(包括2人)事故的。

  第九條 文明施工管理考評,滿分為10分。考評的主要內容是場容場貌、料具管理、環境保護、社會治巡情況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項考評得分為零分:
  (一)用電線路架設、用電設施安裝不符合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沒有保證的;
  (二)臨時設施、大宗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總平面圖要求,侵佔場道及危及安全防護的;
  (三)現場成品保護存在嚴重問題的;
  (四)塵埃及噪聲嚴重超標,造成擾民的;
  (五)現場人員擾亂社會治安,受到拘留處理的。

  第十條 業主、監理單位現場管理考評,滿分為10分。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有無專人或委托監理單位管理現場、有無隱蔽驗收簽認、有無現場檢查認可記錄及執行合同情況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項考評得分為零分: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現場沒有專職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
  (三)沒有隱蔽驗收簽認制度的;
  (四)無正當理由嚴重影響合同履約的;
  (五)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而進行施工的。


第三章 考評辦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綜合考評,實行考評機構定期抽查和企業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日常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企業日常檢查應按考評內容每周檢查一次。考評機構的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個施工現場有多個單體工程的,應分別按單體工程進行考評;多個單體工程過小,也可以按一個施工現場考評。
  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大檢查的結果,作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組成部分。
  有關單位或群眾對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的管理狀況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投訴和評價,經核實後,可作為綜合考評得分的增減因素。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現場為合格現場。當次考評達不到70分或有一項單項得分為零的施工現場為不合格現場。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結果,是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資質動態管理的依據之一。考評機構應按季度向相應的資質管理部門通報考評結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企業資質等級升級和進行企業資質年檢時,應當把該企業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結果作為考核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部門在接到考評機構關于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理意見後,應在1個月之內辦理降級的手續。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和被取消資格的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須在2年後經檢查考評合格,方可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部門、本地區一級建築業企業及甲級監理單位上年度的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結果,按照《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結果匯總表》(格式詳見附表一)的要求報送建設部。

  第十六條 一級建築業企業、甲級監理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結果,由建設部按年度在行業內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對于當年無質量傷亡事故、綜合考評成績突出的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等予以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和在本行政區域內承建任務外地的二、三、四級建築業企業,乙、丙級監理單位及業主的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結果,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向社會公布。
  對于當年無質量傷亡事故、綜合考評成績突出的建築業企業及監理單位等予以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對于綜合考評達不到合格的施工現場,由主管考評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責任情況,向建築業企業或業主或監理單位提出警告。
  對于一個年度內同一個施工現場發生兩次警告的,根據責任情況,給予建築業企業或業主或監理單位通報批評的處罰;給予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通報批評的處罰。
  對于一個年度內同一施工現場發生3次警告的,根據責任情況,給予建築業企業或監理單位降低資質一級的處罰;給予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取消資格的處罰;責令該施工現場停工整頓。

  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由于業主原因,考評得分為零分的,第一次出現零分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一年內出現2次得分為零分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出現3次零分的,責令該施工現場停工整頓。

  第二十條 凡發生一起三級以上(含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責任情況,給予建築業企業或監理單位降低資質一級的處罰;給予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取消資格的處罰;業主責任者由所在地單位給予當事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應及時將處罰決定書(格式詳見附表二)送交被處罰者。

  第二十二條 綜合考評監督及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偽造綜合考評結果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試點城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商)的施工現場綜合考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建築業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匯總表(略)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處罰通知書(略)
    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綜合考評匯總表及二級指標表(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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