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為了做好特定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國內已開發或引進生產技術,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
第三條 特定產品目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有關部門每年作定期調整並公布。
第四條 進口特定產品,主要採用國際招標方式採購。規定必須招標或進口單位選用招標方式的,進口單位可自主選擇經國家批準的具有國際招標業務經營權的企業進行招標。其他產品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審批。
必須招標的產品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五條 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負責組織招標事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招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對招標中的重大爭議問題進行協調。
第六條 進口特定產品,進口單位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式二份,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
對規定招標產品,進口單位在辦理進口手續時需出具國際招標中標證明。
第七條 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接到進口申請表後,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發給《機電產品進口證明》。需要延長時間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單位說明理由和需延長的時間。
第八條 國家對某些產品的進口有專門要求的(如無線電發射設備、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等),進口單位需附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同胞投資企業為內銷而進口的特定產品,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進口的生產用特定產品,租賃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的特定產品,依照本細則辦理。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用于生產返銷產品的特定產品由海關監管。
第十條 屬經濟貿易往來關係贈送和我國駐外機構及境外施工現場調回的特定產品,依照本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 進口特定產品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以上的,視為構成整機特徵,依照本細則有關條款辦理。
第十二條 《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的有效期為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到貨有效。在有效期內需要更改品種規格、數量、金額(實際用匯超過原定用匯10%及以上者)或延長有效期的,進口單位需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更改或延期手續,並加蓋發證專用章。
第十三條 進口特定產品需在領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後,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一律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驗收。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1994年1月12日起執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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