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為做好配額產品進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對雖需適量進口供應市場,但過量進口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管理。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申報下年度進口配額。
第四條 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對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上報的進口配額產品進行匯總,根據國家外匯支付能力、國民經濟及產業發展需要、市場需求和上年度配額產品進口實施情況,商有關部門編制下年度配額產品進口方案,經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 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配額產品進口方案,根據國家專項進口、各地區和各部門年度生產計劃、投資項目配套和各行業需要,商有關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將配額指標分配並下達到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分配配額產品的原則如下:
一、生產配套散件進口配額指標,根據企業生產計劃和國內產品配套能力進行安排。其中,列入國家生產計劃的產品由國家計委提出意見;列入行業主管部門生產計劃的產品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列入地區、部門生產計劃的產品,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提出意見。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商有關部門匯總,按地區、部門進行分配。
二、整機進口配額指標,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市場需要和國內機電產品供貨能力安排。其中,國家專項按國務院批準進口的數量安排;投資項目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及進口設備清單分配;地區、部門特殊需要或業務裝備根據上報的進口數量和國內供應同類設備能力進行安排;直接投放國內市場的配額產品根據國內市場需要安排;維修總成部件進口配額指標,根據地區、部門進口產品保有量和國內配套供應能力安排。
三、科研、教學、社會公益事業及其它特殊、臨時需要的配額產品,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配額方案總量內隨時、優先安排。
四、某些配額產品的分配可採用招標方式,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條 在國家下達的配額指標內,進口單位根據需要分批次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式二份,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包括進口配額用途,引進項目可行性報告等),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並簽發進口配額證明。
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外貿公司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對外訂貨;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供匯;海關一律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
第七條 為主機直接配套所需進口的配額產品,如與主機分簽合同或分別到貨報關的,按本細則辦理。
第八條 進口配額產品的零部件,如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其以上的,視為構成整機特徵,按本細則辦理。
第九條 華僑、臺港澳同胞捐贈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需進口的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 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自用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和《國務院關于施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1號)辦理。
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的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進口配額產品,按《無償援助項目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管理辦法》(國機進〔1992〕25號)辦理。
第十三條 補償貿易、租賃貿易進口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第十四條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的生產用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生產返銷產品所需進口的生產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關監管。
第十五條 凡屬經濟貿易往來關係贈送和我國駐外機構及境外施工現場在國外購買需調回的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電進出口于每年第3季度對本年度配額產品進口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國內需求,必要時可對下年度進口配額進行預安排。
第十七條 對已批準進口的配額產品,在簽約前需要更改品種規格、數量、金額(實際用匯超過原定用匯10%及以上者)或到貨口岸的,進口單位需到原審批機關辦理更改手續。
第十八條 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過期失效。在有效期內有合理原因沒有申領許可證並對外簽約的,進口單位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3個月的延期手續,但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 根據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和國際多邊或雙邊協議,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商有關部門每年研究提出調整配額產品目錄的意見,經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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