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對臺灣地區醫藥產品實行注冊制度的通知(1993.05.25)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臺灣地區醫藥產品進入大陸市場日趨增多,為加強對臺灣地區醫藥產品的規范化管理,經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我部決定,對臺灣地區醫藥產品進入大陸市場實行注冊制度,並要求如下:
一、臺灣地區醫藥產品是指在臺灣地區生產的中、西藥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創制、倣制、分裝、包裝等的產品。
二、對臺灣地區的醫藥產品注冊的要求和程序均按《藥品行理法》和《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由我部進口藥品專家審評辦公室具體承辦。
三、申請注冊的臺灣地區醫藥產品的說明書、產品包裝和標簽上不得出現“中華民國”或“R.o.c.”等字樣及相關的徽標。
四、注冊證式樣跗後(見附件二),每個醫藥產品注冊證收取注冊審批費800美元。
對臺灣地區醫藥產品實行注冊制度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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