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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意見(1988.10.17)

2005-07-11 16:30     來源:     編輯:system


(1988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中央各一、二類旅行社:

  為了促進國際旅遊交往和合作,管理外國常駐中國旅遊辦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外國企業常駐中國旅遊辦事機構,應當是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機構。不得經營招徠和接待的旅遊業務(包括不得訂房、訂餐及機車票等)。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
  國家旅遊局在審批時,根據發展雙邊旅遊關係的需要,及組團來中國人數的多寡,企業信譽的好壞決定。

  三、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外國企業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提交由某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也可以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中國一類旅行社代為轉交。
  (二)外國駐中國使館、領事館或者商務機構受其國內企業委託,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須出具由委託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委託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提交申請書。
  (三)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由該企業填寫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製作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申請表》;
  2.由該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和經營國際旅遊業務註冊副本(影印件);
  3.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旅遊辦事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權書和各該代表的簡歷。

  四、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常駐旅遊辦事機構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五、外國企業獲准在中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應當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准證書,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受國家工商局委託的地方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六、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租用房屋、聘用中國僱員,應當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

  七、常駐旅遊辦事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代表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時,應當在提出申請之日的三十天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提交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獲得批准後,持批准證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代表人員或者增加代表人數,應當提交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委任書和各該人員的簡歷。

  八、常駐旅遊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正常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九、常駐旅遊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和進出中國國境,都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十、常駐旅遊辦事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有權進行檢查和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關閉等處理。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中國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檢查和處理。

  十一、常駐旅遊辦事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的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關於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向原發登記證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應當繼續承擔責任。

  十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申請設立常駐旅遊辦事機構,參照上述意見辦理。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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