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對深圳經濟特區內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管理試行辦法(1987.10.17)
(1987年8月1日海關總署批准1987年10月17日發佈)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體現國家對特區的優惠政策,促進特區的開放、搞活,擴大特區對外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國營外幣免稅商場(以下簡稱免稅商場)以經營國産出口商品和特區自産産品為主。需要經營進口的商品,其經營範圍限于服裝、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膠、玻璃、皮革製品)、工藝品、針織品、床上用品、室內裝飾用品、文化體育用品以及糧油食品等。不能經營煙、酒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及其零部件。
第三條 免稅商場經營進口商品的總額,每年不得超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市場物資外匯額度。免稅商場需要進口的商品,由經營單位在批准的額度內自行組織進口;每批貨物進口前,經營單位應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清單,經海關審核後方能進口,進口時,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産品稅(增值稅)。
第四條 免稅商場經營的國産商品,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品種,應當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第五條 免稅商場經營商品的供應對象限于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外國人和特區境外員工。上述人員憑外國護照、回鄉證和境外員工居住證,到免稅商場選購。
上述人員用從境外帶進外匯在免稅商場購買的商品攜帶出境時,海關憑免稅商場加蓋的由外匯管理部門刻製的“外匯購買”印章的發票核放。所購商品限于旅客自帶,不得從貨運渠道運出。
第六條 免稅商場進口的免稅商品,限于在商場內零售,不準批發。也不準以零售價批量銷售。
第七條 免稅商場應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專用保稅倉庫,存放進口免稅商品及從國內訂購的商品。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海關對保稅倉庫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免稅商場屬海關監管範圍。海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到場監管,經營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九條 免稅商場對經營的商品,應當建立進口倉儲、提取、銷售等的詳細帳冊,海關有權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條 有違反本辦法及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行為的,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必要時,海關可著其停業整頓。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