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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的各項權益

2009-04-21 14:43     來源: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編輯:張方翼

  台灣網4月21日北京消息 據臺灣有關方面反映,為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臺灣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時間為六年;大陸配偶于通過面談入境,在臺換發依親居留證件後,即可工作;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産總額為新台幣200萬元之限制等等。目前修正草案已送到立法院審議。

  臺灣主管部門除了修正兩岸關係條例之外,有關部門也修正部分措施,例如:放寬財力證明之範圍及採認種類;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定居每年不限數額,並取消大陸配偶在臺定居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其大陸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放寬大陸配偶與在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工作許可之條件;提供在臺逾期停留之大陸配偶主動向主管機關移民署申請延期之機會。

  除此之外,臺灣海基會也在執行面上配合辦理。為深入了解各位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情形,去年海基會與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合辦大陸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到大陸配偶的家庭進行深度的訪視,也舉辦各項座談會,深入了解與關懷兩岸通婚狀況、家庭生活需求、及大陸配偶社會適應情形並蒐集及匯整相關的意見,及時反應給政府參考,積極扮演兩岸通婚家庭與政府間意見的協調與溝通的橋梁,以協助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石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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