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案件處理

天津市高院成功調解一起臺商賠償糾紛案

2010-07-30 14:54     來源:天津法院網     編輯:程軼文

  日前,臺商投資企業康農公司一負責人手執錦旗來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感謝高院審監的法官成功地調解了鮮來巧(天津)餐飲有限公司與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天元商貿有限公司、天津福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財産損害賠償糾紛。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沒有高院審監庭的法官耐心細緻地做調解工作,這個案子就不會取得令各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結果。

  據了解,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註冊成立,為外資企業。2004年6月,康農公司與天津市福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由康農公司租用福泰公司福泰公寓B座一層底商,租賃期限為2004年8月至2012年8月,該房産權人為福泰公司。2004年7月,康農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天津康農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營業場所登為福泰公寓底商。2005年2月,康農公司投資人申請註冊“鮮來巧(天津)餐飲有限公司”,康農公司與福泰公司共同簽署證明作為申請人向工商行政機關提交工商住所證明,證明內容為福泰公司將福泰公寓B座一層底商租賃給“鮮來巧(天津)餐飲有限公司”。同年,該公司經批准成立。

  2006年6月,天津盛世天元商貿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天津市吉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租用福泰公寓地下室一間作為倉庫存放物品。2008年1月26日,盛世天元公司發現租用的倉庫漏水,經物業公司找到福泰公司,經查係福泰公寓B座一層底商裝修所致。經福泰公司聯繫,2008年2月,康農公司派員到現場察看並對現場進行攝錄。後雖經協商,漏水及相關問題未能協商解決。盛世天元公司以侵權為由要求康農公司和鮮來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要求産權人福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託天津市和平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存放在福泰公寓地下室內物品進行了價格鑒定,確認價值為十萬元,盛世天元公司交付鑒定費五千元。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已確認的證據,2008年1月,福泰公寓底商房屋因裝修導致漏水致使盛世天元公司財産損失的事實應予認定。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在與福泰公司的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應盡到合理、安全使用的義務,故應對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儘管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均不承認曾經裝修,但未提供其他案外人在此裝修的證據,對房屋漏水問題無法進行合理解釋,故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盛世天元公司未提供漏水系房屋自身品質問題或其他福泰公司侵權行為的證據,因此福泰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共同賠償貨物損失十萬元及房屋租賃費、電費七千元,本案鑒定費及訴訟受理費由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共同負擔。一審法院判決後,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充分考慮了各種因素,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充分分析、論證,該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後,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仍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在高院審查過程中,該案已在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中,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賬戶已被查封。高院承辦人多次給各方當事人做耐心細緻的工作。經多方努力協調工作,各方當事人終於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執行。鮮來巧公司及康農公司提出撤訴,盛世天元公司向一審法院執行庭提出撤銷申請執行,各方當事每人平均表示非常滿意。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