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維護臺商權益
為了鼓勵臺胞投資大陸,解決在大陸投資臺胞的後顧之憂,1999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購置房産;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大陸的小學、中學、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臺灣同胞投資者或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在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臺灣同胞子女學校。經批准設立的臺灣同胞子女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各地貫徹落實實施細則,規定臺胞投資者在大陸購房、子女入學享受居民待遇。目前,第一所臺灣同胞子女學校已于2000年9月在廣東東莞成立。
《香港商報》評論“實施細則”:
維護臺商權益 推進兩岸合作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細則)頒布。臺灣輿論指出,這是至今為止大陸涉法規中,對臺商“待遇最優惠”的補充法令。《細則》更著重於保護臺商合法權益,旅港臺灣工商團體對《細則》亦予以充分肯定,認為有利於臺商投資大陸,有利於兩岸經貿往來發展。
這次頒布的《細則》,首次將適用範圍擴大到第三地臺商,對臺資企業的法律適用範圍、優惠政策、國民待遇,臺商協會及臺商子弟學校設置、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保障、經濟糾紛解決,甚至包括提供資企業必要的信貸支援,以及不對臺商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對臺商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各種收費與大陸同類企業相同等,均有具體明文規定。
大陸當局一貫積極鼓勵臺商赴大陸從事投資活動,十分重視維護和切實加強保障臺灣同胞的正當權益。八八年國務院發佈鼓勵臺商投資的二十二條法例。九四年三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這次頒布的《細則》是內地政府有關部門,幾經上下反覆討論,多方徵詢各地臺商協會、臺灣工商界及專家學者意見,才最後定稿,?取的態度是高度負責而積極審慎的。
兩岸經濟合作繼續呈現良性發展態勢。統計數字顯示,臺商對大陸投資逐年增長,截至今年上半年,臺商在大陸的投資項目已達四萬多家,合同金額四百二十三億多美元,實際利用金額二百二十三億多美元,居外商直接投資大陸的第四位。最近臺灣當局的內部研判認為,兩岸“入世”後,直接“三通”無法規避,臺灣現行的大陸經貿政策,最多只能支撐一年。一般預計,兩岸“入世”後,臺商赴大陸投資將會有新的發展,兩岸經貿合作將繼續成為臺灣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在兩岸相繼加入WTO,以及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下,全面加強經濟合作真正實現互利互惠是大勢所趨,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政策,已無法阻擋兩岸經濟合作的歷史潮流。
今年八月召開的全國臺辦會議上,大陸領導人重申了堅持不以政治分歧影響和干擾兩岸經濟合作的主張,強調表示繼續鼓勵臺商投資。不論在甚麼情況之下,都要依法維護臺商一切正當權益。
因此,今次《細則》的頒布實施,不僅標?兩岸經貿關係互動即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繼續鼓勵臺灣同胞赴祖國大陸投資設廠,進一步促進兩岸經貿關係的向前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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