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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將給予臺灣投資者更多居民待遇

2010-09-27 08:45     來源:中新社     編輯:程軼文

  到福建投資興業的臺灣同胞,今後有望與福建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和其他優惠待遇。

  這是正在此間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呈現的內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臺胞工作委員會主任何錦龍26日向記者表示,根據憲法“一個中國”原則,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臺灣同胞在閩投資應當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為此,提交審議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特別增加規定:“臺灣同胞回閩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正在此間舉行的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將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給予臺灣投資者居民待遇方面,修訂草案還增加了以下具體規定:

  社會保險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子女就學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

  資格證書方面,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臺灣地區相關資格證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

  機動車駕照方面,臺灣同胞可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換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記者 孫賢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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