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理解平潭綜合實驗區“五個共同”
平潭綜合實驗區以“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等“五個共同”作為兩岸“共建共管”的核心思想與精神,創建一個全新的“兩岸合作與制度建設的特別行政區”(可簡稱為“平潭兩岸特區”),開創兩岸合作的全新模式,探求兩岸“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五個共同”的核心內涵是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實踐兩岸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與共同發展的兩岸合作新模式,即試行 “一區共治”、“共建共管”與“利益共用”。主要有五個特性:
第一,“五個共同”的兩岸性。平潭綜合實驗區與大陸其他開發區、經濟特區、試驗區的根本區別在於,除實施包括特殊海關監管等在內的開放開發政策外,是它獨特的涉臺性、兩岸性。平潭綜合實驗區雖然是大陸方面率先提出並主導推動的,但核心是兩岸合作建設及實現兩岸“共建共管”,即不是完全由大陸單方面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而是更強調海峽兩岸共同參與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尤其是在未來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制度建設與社會管理中,要充分吸收臺灣的管理制度或治理經驗以及政策建議。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開發開放與治理模式是既超越臺灣也超越大陸的,是由兩岸“共創共建共管”的,是海峽兩岸共同建設與共同管理的一種新型特別行政區,可稱之為“平潭兩岸特區”。
第二,“五個共同”的共同參與性。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另一核心價值與思想是兩岸“共同參與性”。儘管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設想最初是由大陸方面提出與推動的,但出發點、推進過程、制度建設與長遠目標,均積極爭取臺灣方面的參與、規劃、開發、經營與管理,並共同享有實驗區發展成果,同時承擔相應的區內公民或管理者的責任與義務,可以説具有“一區共治”或“一區共管”的思想內涵。這種共同參與性,在性質上可以是民間、半民間或半官方的,也可以是官方的;在時程上可以是現在的,也可以是未來的,臺灣參與的大門一直是開放的;參與的程度是有彈性的,是可低可高的,是不斷提升與推進的。
第三,“五個共同”的兩岸同胞主體性。平潭綜合實驗區“五個共同”兩岸合作新模式,在理論建構與制度設計上,區內居民或主體不僅包括平潭本地居民及來自大陸其他省市區的居民與管理者,而且也包括進入區內及在區內生活、工作、居住的臺灣居民、臺灣管理者,即區內的兩岸同胞或兩岸居民共同構成實驗區或“平潭兩岸特區”的主體,依法(未來授權制訂綜合實驗區的相關法規)
共同享有居住權、工作權及政治參與權,以充分體現實驗區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進入並落戶實驗區的臺灣同胞享有的這些權利與相應義務,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實現的。
第四,“五個共同”的綜合性。平潭綜合實驗區是一種全新的、歷史上不曾有過的、沒有現成模式與制度可參考的、由海峽兩岸“共建共管”的新型綜合實驗區或“兩岸特區”,即在一個主權國家內、由尚未實現統一、有邊界管理的兩個政治體(臺灣與大陸)共同參與規劃、建設與管理的新型特區。這個“共建共管”特區,有一般特區開發開放建設的特性,有特殊的優惠政策,有特殊的海關監管,但也有上述特區所沒有或不具備的社會、文化、政治、法律等非經濟領域的特殊政策,即具有“共建共管共治”這一綜合性、制度性安排。因此,平潭綜合實驗區不是經濟特區,也不是“對臺特區”,而是兩岸共同參與、合作建設、“共建共管”的“兩岸合作與制度建設的特別行政區”,即“兩岸特區”。
第五,“五個共同”的“先行先試”制度創新性。平潭綜合實驗區實施與打造兩岸“五個共同”關鍵之一是,在兩岸往來、兩岸合作與兩岸關係問題上的“制度創新”。除了“五個共同”本身就是兩岸區域合作制度創新的重要體現之外,“制度創新”的另一表現是中央賦予平潭綜合實驗區在兩岸關係領域或對臺合作中的“先行先試”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先行先試”不同於其他經濟特區或類經濟特區的“先行先試”,主要是有關兩岸合作領域制度上的“先行先試”,不是簡單經濟領域合作的“先行先試”,而是涉及兩岸“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先行先試”,包括經濟體制、行政體制、社會管理體制等制度與法律上的“先行先試”,為未來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臺灣與大陸的社會、政治融合累積經驗。(導報特約撰述員、中國社科院臺研所研究員 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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