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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設涉臺特別審判庭 高法解釋助推兩岸司法互助

2011-01-18 10:46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程軼文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將採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導有關法院推廣設立涉臺案件審判庭。此前最高法院已在江蘇、天津、福建、廣東等臺商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的涉臺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並嘗試選擇由長期在大陸生活的臺灣居民擔任陪審員。同時在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其核心是解決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從實體和程式上明確兩岸民商事案件糾紛解決機制,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兩岸民商規範進行訴訟。《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明確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臺灣地區民商事規則,明確承認了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地位,這對於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賦予民訴當事人同等法律地位

  新規定務實而理性地賦予了兩岸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同等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外國人在訴訟中也享有同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而臺灣同胞作為中國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充分體現了兩岸擱置爭議,共謀兩岸民生福祉的精神。

  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無疑增加了審判難度,而難點主要集中在兩點:即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規則。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自1988年至2010年12月以來,共發佈了5個司法解釋,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發揮了積極作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審理涉臺婚姻、夫妻共同財産、撫養和贍養、收養、繼承、房産、債務案件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998和2009年,為進一步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又將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範圍予以擴大,對於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也予以認可,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詳細地規定了認可的具體程式,使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了《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明確了訴訟文書的送達程式;2010年12月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從實體上和程式上明確了兩岸法律適用的問題,確立了兩岸法律適用當事人的同等地位,事實上也確定了臺灣地區民事規範可予以援引,理性而務實地助推兩岸司法互助。上述司法解釋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係所採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

  臺灣民事規範可在判決中援引

  根據2010年12月最新司法解釋,涉臺民商案件當事人可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如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則予以適用,在審判中予以援引,承認其效力,從規範選擇的實體角度明確了臺灣民事法律地位,客觀上承認了臺灣民事規範的地位。根據該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説明,兩岸發生民事糾紛可選擇適用大陸的民事規範,也可選擇適用臺灣地區的民事規範,當然也包括兩岸雙邊的民事規範,同時也包括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從而使民事糾紛選擇規範的層次和外延不斷得以延伸,大陸方面在事實上已經有條件地承認或默認臺灣民商法的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兩岸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規範的程式要件。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説明,所謂的“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指的是依據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法律衝突規則。臺灣作為中國一個特殊的法域,在兩岸民商案件中可以根據衝突規範的基本原則適用與該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兩岸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包括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兩岸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起到了一個樣板作用。兩岸關係歷經各種政治形態變遷,而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局下構造一種長期、穩定的交往機制,減輕因政治對立造成的對兩岸民生交往帶來的傷害乃當務之急。兩岸交流的日益頻繁和立體化需要完善許多制度,但存在兩岸協商後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兩岸民事法律適用問題屬區際法律適用的範疇,該司法解釋在承認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同時,確立了區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凡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規定違反大陸法律的基本制度、原則,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精神均不具域外效力,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而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原則適用大陸的相關法律,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

  兩岸交往越來越密切,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兩岸民生的問題,例如兩岸的婚姻問題、繼承問題,合同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以務實和理性的態度多角度構建兩岸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從實體上和程式上對兩岸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明確了訴訟雙方的法律地位、糾紛解決的程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兩岸民商糾紛的解決機制,務實地推進了兩岸民商司法互助。(劉文忠 係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副院長、臺港澳法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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