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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委託不清易惹糾紛

  時間:2008-02-29 13:08    來源:廈門網     
 
 

  近年來,許多臺胞、金胞都在大陸買房居住或投資,由於出差、往返兩岸等原因,常將房産買賣交給第三人代辦,但如果沒找對人沒説清,就可能遇上糾紛。

  “我想提醒在廈臺商,如果房産交易需要找第三人代理的話,一定要簽好委託授權書。”日前,臺商王先生撥打了《臺商週刊》熱線電話5581363,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房産買賣中遇到的一場經濟糾紛。臺商王先生告訴記者, 2003年,他在湖濱北路一帶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作投資。2006年8月,看到房市很不錯,王先生便想把該商品房出售,但因為自己平時工作比較忙,經常頻繁往返兩岸,於是就把該套商品房鑰匙和房産證原件及自己的相關身份證明複印件交給好朋友張先生代為辦理,之後因商務又返回臺灣。

  “我自己心裏也有個價,但因為信賴他,也沒想到房子會賣這麼快,想説先讓客戶看看房也好。”王先生説,自己給房子預估的價格大概是13000元/ 平方米,原本想讓朋友幫忙帶客戶先看房,因為走得急,也沒有將心裏價位告訴朋友。沒有想到,第一位客人劉先生在看過該套房屋後就很滿意,因為張先生手頭上有比較完整的材料,劉先生誤以為張先生是王先生的親戚,便和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並支付了房屋總價5%的定金。

  “他是根據其他樓盤的基本價,一平方米簽的是10200元。但我覺得還是太少了。”5天之後,王先生從臺灣回到廈門後,發現自己的房子已經賣給他人,但售出價格並不理想,便與購房者劉先生協商,要求其按照自己預定價格購買。遭到劉先生拒絕後,臺商王先生也選擇拒絕履行合同。

  因此,劉先生將臺商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認為王先生悔約在先,要求王先生履行購房合同,按合同簽訂價格出售該商品房,法院經裁定後認為,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有委託合同,並且有相關的委託許可權、委託事項。因為王先生並沒有委託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項,因此,張先生無權與劉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王先生拒絕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但需要退還劉先生支付的定金。

  “買房的和賣房的,都要看清楚,如果遇到委託人來處理房屋簽合同,就要讓他出示授權(委託)書,才不會像我一樣遇到這樣的麻煩。”最後,臺商王先生提醒在廈辦理房産交易手續的臺商,一定要在每個環節上都把好關。

 
編輯: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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