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
  
北京 晴 12 ~ 1 ℃ 微風/臺北 多雲轉晴 20 ~ 12 ℃ 微風
各地臺商
臺商權益保護
優惠政策
經貿資訊
臺資企業協會
人物
臺企名錄
問題排行榜
臺胞與醫療
子女教育
生活手冊
美食娛樂
農民創業園

 

 
字號:
退夥後仍須償還前債

  時間:2008-02-29 09:58    來源:廈門網     
 
 

  臺胞個人來大陸投資經商時,因為各種原因與大陸朋友合夥經營,這是很普遍的事。但如果退出合夥經營以後,退夥前的債務還該不該償付?對於臺商胡先生碰到的這麼一個問題,請聽律師的解答。
  
  “最近我收到法院傳票,要我承擔一筆貨款,可是我已經退夥了呀,我想知道我是不是需要償還這筆債務?”近日,臺商胡先生撥打《臺商週刊》熱線5581363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退出某公司經營後,突然被法院告知需要償還一筆4萬元的債務,讓他措手不及。

  據了解,2001年,臺商胡先生經人介紹和兩位朋友王先生、趙先生在漳州合夥開辦了一家成衣加工廠,做加工出口生意。因為生意一直很不理想,到了2005年,臺商胡先生便和王先生、趙先生協商退出該成衣加工廠。

  “我把我的工廠股份轉讓給王先生、趙先生,各50%,債務也理清了。”胡先生告訴記者,協商過後,兩人同意胡先生退出公司經營。另一方面,因為公司當時對外尚有不少債務,為了避免日後的麻煩,自己在和兩位合夥人對三人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和分割後,也特地對債權債務的責任承擔做了書面約定,沒想到自己近日卻意外收到了法院寄發來的傳票。

  “後來才了解到,原來是還欠一位孫先生一筆大概4萬元的錢,他們兩人沒有還,對方就將我們一起起訴到法院了。”胡先生説,自己收到傳票後,立刻找到王先生、趙先生,經核對賬目發現,孫先生所提及的這筆債務在退夥時,自己已經和合夥人約定,由王先生、趙先生共同承擔的,對於自己也成為被告,胡先生感到非常不能理解,“我們三人之間既然已經自行約定了,債務關係也已經理清了,為什麼我也要上法庭呢?”

  目前,最讓胡先生疑惑不解的是,既然已經約定在先,自己是否還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呢?他和王先生、趙先生之間對債權債務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胡先生説,在看了本報《臺商週刊》後,知道廈門市臺協有一個專業的律師顧問團,他特地要求記者幫他向廈門市臺協律師顧問代為詢問。

  律師説法

  廈門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顧問律師:儘管胡先生已經在2005年退夥,且合夥人之間對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也進行了清算和分割,但孫先生的這筆債務發生在退夥之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胡先生對這筆債務仍然負有償付的連帶責任。合夥人之間對債權債務的約定僅對合夥人有效,對其他人不發生必然的效力。當然,如果胡先生已經先行償付了孫先生的這筆貨款,可以按照合夥人之間對債權債務的約定向王先生、趙先生進行追償。

 
編輯:張方翼    
 
相關新聞
圖片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