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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陸生就學停留辦法將出爐 或本月中實施

2010-10-08 09:15     來源:中新網     編輯:張蕾

  中新網10月2日電 據臺灣《旺報》報道,“陸生來臺”正式上路,子法“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辦法”可望月中實施,但因無前例可循,目前仍保留許多彈性空間。

  陸生招收名額太少或太多?學雜費怎麼算?陸生來臺需要財力證明嗎?臺灣八月中旬通過“陸生三法”修正草案之後,各界針對執行細節仍吵嚷不休,“教育部”隨即在九月公告子法“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辦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同意,“教育部”表示希望本月中就能頒布實施。不過由於該草案無前例可循,且保留許多彈性空間,預料未來仍有許多政策需要“摸著石頭過河”。草案共27條條文,重要內容包括:

  第3條公立招碩博 私立招學士

  《辦法》第3條規定:“公立大學碩博士班(不含軍警校院)及私立大專校院博碩士、學士、二專可申請來臺就學。”其中私立大專院校招收學士主要看大陸“高考”成績,目前“教育部”正著手成立“陸生聯招委員會”,預定12月登場;公立大學招收碩博士則傾向由各校自行甄試。

  第4條每年招2000人 並未提高

  《辦法》第4條規定:“陸生名額以外加方式辦理,最高不超過學校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全臺招生總額百分之一”,換言之每年招生總額仍是2000人。先前曾有報道指每年“酌增百分之一、可達百分之五”,“教育部”嚴正重申這只是9月20日草案審議會的“與會者個人意見”。

  第5條聯合招生 但可自辦筆試

  《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應以聯合招生方式招收陸生,即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統一編印簡章、受理報名、錄取分發、公告發榜等;不過如有需要,學校也可自行辦理筆試並單獨甄審。

  第7條財力證明 金額學校自訂

  《辦法》第7條規定,陸生應備妥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等各類文件報考,其中“財力證明”先前獲得部分媒體關注。“教育部”表示這是依照外籍生作法,“教育部”不會訂金額,由各校自定:“其實學校也不見得訂具體金額,重點是只要證明有足夠財力在臺就學即可,”一位官員表示。

  第10條每次發給二年停留期

  《辦法》第10條規定,每次發給陸生二年停留期,逾時可申請再延二年;不過博士生修滿五年、碩士生修滿三年、學士生修滿四年、專科生滿二年者,每次只可申請再延六個月。

  第11條曾遭臺校退學 不得申請

  《辦法》第11條規定,曾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活動、曾涉內亂外患罪或重大犯罪,或是目前擔任大陸黨政軍公職等陸生,不得來臺就學。此外,曾來臺就學並遭學校退學者,也在此列。

  第13條不可降轉 轉學無須離境

  《辦法》第13條規定,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此外,陸生參加轉學考試且經錄取註冊入學後,不須離境,逕由轉入學校向“移民署”換證即可。

  另《辦法》第14條規定:“陸生在臺就讀學校畢業後,可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例如大學畢業生可繼續攻讀碩、博士班等。應屆畢業陸生若順利考上下一階段學制臺校,也不須離境就可換發入出境許可證。

  第16條學雜費不得低於私校

  《辦法》第16條規定:“陸生學雜費不得低於‘教育部’每年公告私立大專院校收費基準;此外“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機構不得提供陸生獎助學金,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是否提供獎學金是最初“三限六不”版本,目前僅列入子法。

  第17條需自行投保醫療險

  《辦法》第17條規定,獲得臺校錄取的陸生註冊時來臺之前就應自行投保醫療險:“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生效之醫療、傷害保險;”另外在校生有學校集體辦理的學生團保。保險證明醫療保險可以在臺灣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如屬境外投保者,應經大陸地區指定的公證處公證。

  第19條不得打工或專職

  《辦法》第19條規定:“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強制其出境。”此項也是原本列入“三限六不”之一,目前僅列入子法。

  第22條境外及離島 招生名額不限

  《辦法》第4、22條規定,學校或分校設于離島、以及設“境外專班”者,其招收陸生學制及名額,不受“總量2000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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