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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3階段採認大陸學歷

2009-12-09 08: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張蕾

  中新網12月8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大陸學生赴臺與大陸學歷採認議題受矚目,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表示,研擬分三階段採認大陸大學學歷,逐步擴充至採認約100余所大陸高校;大陸學生畢業後需在1個月內離臺,不可在臺就業。

  臺教育主管部門將於10日至23日在全臺舉行17場公聽會,説明為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與大陸學歷採認,擬定修正相關法令的配套措施,邀請民眾踴躍提供意見。第一場公聽會將於10日在高雄師範大學登場,最後一場將於23日在臺北教育大學舉行。

  有鋻於大陸學歷採認是否溯及既往,臺教育官員廖高賢表示,公聽會中將提出兩選項讓民眾討論,一是教育主管部門之前傾向推動的“追溯最早至1997年”,另一選項為“不予追溯”。若最後辦法修正為不採認,擬規劃辦理學歷甄試,核發同等學歷證明。

  臺教育主管部門研擬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一階段擬承認以“985工程”為主的41所大陸頂尖大學學歷,第二階段考慮設有研究生院的55所高校,第三階段考慮是否擴充至“211工程”的112所學校,但均需排除軍警校院。

  他説,上述階段將由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組成的“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決定劃分標準。

  據介紹,研擬訂定的“大陸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辦法”,其中規範招生名額總量限制為1%,各校申請上限為2%,但考慮離島已具“小三通”經驗,位於離島學校得以項目擴增。

  廖高賢指出,上述辦法規定陸生在臺停留時間以2年為原則,視修業情形酌予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2年;至於核發停留許可與否的標準,由簽證核發單位比照外籍學生處理原則辦理。

  廖高賢説,陸生來臺是以就學為目的,在學期間不得在校外從事專兼職工作;若因畢業、退學或未獲准延長停留期間,以致就學事由消滅,應于1個月內離臺,不可留在臺灣就業。

  他並表示,大陸高考約在每年5月舉行、6月公佈成績,將來陸生可以高考成績向臺灣大專院校提出申請;因陸生依規定在開學前1個月內始得來臺,陸生錄取名單預計最晚將於每年8月中發榜,以趕上9月中開學時間。

  廖高賢説,依照初步規劃,公立大學招收陸生對象以碩博士班生為原則,私立大學招生對象擴及二專與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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