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家庭問題解答(上)
很多臺灣朋友在領到結婚證後都順利地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有些朋友下一步就在考慮要小寶寶的問題了,很多臺胞都知道祖國大陸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而在臺灣,由於人口出生率下降,提倡多生孩子,於是就有網友問道:我有一位臺灣朋友娶了一位大陸太太,目前他們在大陸生活,請問如果他們要孩子,也要遵守我國的《計劃生育法》嗎?
根據胡曉琳律師的回答,如果臺胞在祖國大陸長期定居,應當遵守祖國大陸的《計劃生育法》,只能生一個孩子。那麼對於那些離異後又在大陸再婚的臺胞來説,大陸有什麼樣的規定呢?前不久,有觀眾朋友向我們諮詢過類似的問題,在這裡我們也將這個問題做一個解答,家住高雄縣的葉茂林先生來電話説:他現在住在東莞,太太是四川人。葉先生夫婦雙方都曾離異,而且在離異前都各有一個孩子。現在他們夫婦又生了一個孩子,但是在當地沒有獲准辦理生育證。葉先生問像他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像葉先生遇到的這個問題可能也正是很多臺灣朋友所關心的。於是就這個問題我們電話採訪了有關部門。
在國外或者是在港澳臺地區已經定居,再與大陸的人結婚,那麼他們以前所生的子女,可以視為“無子女”,根據大陸一方子女情況,決定是否可以生育,或者是照顧再生育,那麼照顧再生育的再生之前,應該到當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取得生育證。
葉先生這種情況是不是因為先生育了以後再去辦證,可能這樣在程式上就存在一些問題。這種情況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戶口是應該上的。
另外我們還要提醒臺灣朋友,如果與內地居民結婚生育,您還應當及時辦理生育證,具體的手續就是由女方攜帶著有關的有傚法律文件,到她的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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