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7月21日訊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勞基法修正草案”鬧得沸沸颺颺,草案內容將現行“一週一例假日”,修正為“一週兩例假日”。“一例一休”與“週休二例”的差別,到底是什麼呢?臺當局“行政院”版本的“一例一休”跟“立院委員會”版本的“週休二例”差別在哪?
其實,“一例一休”意指一天為例假日,一天為休假日;“週休二例”為兩天例假日。
所謂例假日是指:不可以請勞工出勤,勞工可拒絕上班。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必須加發一日工資與補休一天。
所謂休息日是指:理應能休假,但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休息日可變上班日,可不必補假,但要加倍發給工資。前兩個小時工資加發1.33倍,第3小時起加發1.66倍,加班1-4小時算4小時加班費,4-8小時算8小時加班費,8-12小時算12小時加班費,時數也計入延長工時(加班)總數,每月不逾46小時。(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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