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4日報道,臺灣中興銀行前副董事長王志雄和前副總經理簡萬三涉嫌違法放貸,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王志雄和簡萬三當時審查放貸案,並未逾越相關法律函令及銀行應行注意事項,判決兩人無罪。
本案另名被告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先前已被臺灣高等法院判刑一年十個月確定。
王志雄是前臺灣高雄市長王玉雲長子,曾任民意代表,因涉及中興銀行超貸案,與王玉雲分別潛逃大陸;王志雄藏匿九年多,去年十月被臺灣“調查局”押解返臺歸案,原本法院裁定羈押,但今年六月法官裁準他一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交保。王玉雲至今去向不明,外傳已過世。
檢方起訴指控,王宣仁、簡萬三及王志雄等人從一九九五年起,明知臺灣亞世集團旗下的環亞飯店、環亞百貨營運狀況不佳,在集團總裁鄭周敏事先以電話拜託王宣仁談妥貸款條件後,就由王宣仁指示中興銀行旗下的多家分行放款給亞世集團,總金額四十四億元。
中興銀行另以同樣手法,在擔保品不足額情況下,鉅額放款給臺鳳集團;此外,王志雄為了鞏固王家在中興銀行經營權,找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貸款數億元,買中興銀行股票支援王家。
檢方認為王志雄與王玉雲父子涉掏空中興銀行一百二十六億元,起訴時對王志雄求刑四年半。
法院審理認為,王志雄等人辦理貸款案並未違反中興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額度,也未逾越法律或主管機關函令,檢方沒有證據證明王志雄等人違法放款;另外,銀行授信有其商業判斷餘地的空間,如果僵化地以財務狀況不佳就否定企業向銀行貸款可能性,無異斷絕企業在逆境中求生的重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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