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北,一次記者趕著採訪,硬著頭皮在紅燈下穿過一個窄路口,路人對我們紛紛側目。因為無論大街小巷,即使是一條5步就可跨過的窄路口,而且往來都無車,臺北的行人也會停在斑馬線的一端靜靜等待綠燈放行。
“怎麼做到的?”記者詢問一位島內同行,她答:“走斑馬線,等紅燈,這像呼吸一樣自然啊。”説起我們的那次慚愧經歷,她笑著提醒:“你們已經違法了,如果碰到警察,會罰你們的。”
原來如此。一個人或城市的文明習慣不會像呼吸一樣自然達成,臺灣早有對行人亂穿馬路的處罰條例,依據臺灣1968年制定、今年剛剛修訂完成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都罰款300元新台幣。
有了規定,還要令行禁止才能達到效果。據介紹,早些年臺灣多起因行人違規而“撞了白撞”的事件給民眾強烈的震動。臺灣也是人情社會,有“行人最大”的傳統意識,如被撞傷便理所當然以為自己是受害者。但幾年前在臺中市,一輛摩托車撞上陳女士,造成她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摩托車駕駛者被控過失傷害,一審判拘留40天、賠償5萬元新台幣。結果,二審認定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改判駕駛者無罪。
還有一個案例也讓民眾牢記要依規過馬路。基隆一位83歲的老太太過馬路被摩托車撞斷腿,住院花了10萬元新台幣,向駕駛者索賠15萬元。辦案人員調閱道路監視器發現,老太太為圖方便,沒走近在咫尺的斑馬線而穿越馬路,於是判決老太太是事故主要負責人。摩托車沒過錯,駕駛人不但不需賠償老太太,還可以反向老太太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向老太太要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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