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何姓男子與讀中學的男學生是情侶,兩人因故分手,中學生告何妨害性自主,一審判刑4年6個月;二審認為兩人是情侶,與無情愛的性侵相比,危害顯然較小,改判何1年8個月徒刑。
何姓男子(28歲)前年三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當時就讀初二的男學生,開始交往並同居,發生多次性關係。前年10月6日淩晨,男學生責罵何沒幫他洗便當,兩人發生肢體衝突,何強迫男學生口交,當天清晨男學生回家後報警。
何否認性侵,堅稱兩人是情侶,還説分手後曾自殺,兩人有太多感情問題。一審認定兩人發生關係時,男學生才15歲,即使情投意合發生關係仍違法,將何依妨害性自主判刑4年半。
何不服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男學生已原諒何,兩人重新交往;男學生在二審開庭時,為維護情侶,改稱沒被性侵。
法官指出,一審法官疏忽了兩人有情愛基礎,與無情愛基礎的強制性交,明顯不同;況且兩人已複合,男學生甘冒刑責作偽證替對方卸責,可見雙方情愛基礎甚深。何事後也和男學生的父親和解,賠償20萬元新台幣。
[責任編輯:焦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