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涉及綁架勒贖撕票案,8次被判死,甚至一度死刑定讞的臺灣男子徐自強,臺灣高等法院(高院)更七審改判他無期徒刑;但臺灣地區最高審判機關8日以更七審就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為由,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依臺灣島內“速審法”規定,審判中案件被告羈押不得超過8年,而徐自強到5月19日羈押滿八年,由於高院不可能在期限內審結,法院必須要“放人”。屆時,徐將成為第一個曾判死刑定讞被釋放的人犯。
徐自強被控涉及房産業者黃春樹被綁架勒贖7000萬遭撕票案,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已判死刑定讞,黃銘泉則在1995年12月在泰國遇害身亡。
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被控在1995年9月1日擄走黃春樹,將他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春樹遭殺害後,黃銘泉等4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
同年9月警方接獲報案,在桃園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3天后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6月24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本案經法院審理,徐自強自一審到更五審都被判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他自認未犯罪,法官是根據同案被告的自白作為他犯案的證據,於是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為此作成釋字582號解釋“共犯自白作為其他被告犯罪證據的判例‘違憲’”,他因該號解釋,讓“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才被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發回更審。
但高院更六審仍判他死刑,2011年更七審認為,徐自強等人先在汐止山區挖洞,本為恐嚇取財,被害人被擄走後與黃銘泉在現場發生爭吵,黃一時氣憤持刀將他殺害;案發當時,徐為擦拭指紋並未上山,無法證明有參與殺人、滅屍意圖,依擄人勒贖罪將死刑撤銷改判無期徒刑。
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七審竟將已判決死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重新認定事實,徑為變更犯罪事實及罪名,于法不符;認定徐自強事前在山上挖洞,僅是為了恐嚇被害人,沒有殺人意圖,違反經驗法則,8日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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