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22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離婚的蔡姓女子為了撫養女兒,與蔡姓男子結婚,但婚後丈夫不養家,蔡女只好索取每次3千元新台幣的“做愛費”。前不久,蔡男以騙婚為由控告妻子5項罪名,臺灣地方檢察官認為蔡某指控的罪名都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故不起訴。
據檢方調查,蔡女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女兒,為了幫女兒找個父親,前年看報紙擇偶廣告,與新北市中和區蔡姓男子聯繫,兩人當天就到當地戶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蔡女供稱,丈夫婚後不養家也不讓她工作,還懷疑她有外遇,兩人經常爆口角,為了養小孩,她只好開口要“做愛費”。
不過,蔡男認為妻子違反當初簽定“結婚契約”中的“傳宗接代義務”,控告妻子詐欺、恐嚇、傷害、誣告及妨害家庭等罪名,蔡女因而離家出走,因為收不到檢方傳票,在屢傳不到的情況下變成通緝犯。
蔡女錶示,她離開丈夫後四處打工,但都被丈夫找到,害得她屢次被開除,只能過著躲躲藏藏的日子,且並不知道自己被通緝。經審判,檢方認為蔡男指控的罪名不是沒有證據就是證據不足,最終蔡女獲不起訴處分。(台灣網 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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