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因臺灣《壹週刊》今年7月報道他召妓,而控告臺灣壹傳媒及撰稿記者侵權並求償200萬(新台幣,下同)。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宣判,不但駁回請求,並認定陳致中使用以洪姓女子名義申請的手機號,五度聯繫召妓。
參選高雄市第十選區(小港、前鎮)市議員的陳致中獲悉判決後大表不滿,指判決是政治打壓,他會參選到底;他的妻子黃睿靚也力挺丈夫,“百分之百相信丈夫不會召妓”。
判決指出,陳致中使用“0958”的手機門號,手機序號後四碼是“4260”;《壹週刊》報道的召妓男子使用“0953”手機門號,手機序號四碼為“8410”。
今年2月到7月間,陳致中的“0958”門號曾四次使用召妓男子的手機通話;而召妓男子的門號有24次用陳致中的手機通話,還三次聯絡召妓。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兩個門號及兩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
法官指出,今年2至7月,這兩個門號有24次相差僅數分鐘的通話紀錄,發話地都在高雄市新興、左營及臺北市中山南路等地相同的基地臺,因基地臺僅涵蓋直徑一公里範圍,顯見兩個門號及兩支手機都是同一人持有使用。
法官根據《壹週刊》提供的召妓男子和應召業者的電話聯繫表,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聯繫召妓,除了妮可,還有幼教老師、服飾店員,代價4000或5000元。
法官説,《壹週刊》記者聲請保全陳致中所住“人文首璽”的監視錄影紀錄,法院派員前往執行,陳致中卻不同意住宅管委會提供。法院再發函調閱,錄影紀錄已被覆蓋而無法取得。
法官説,如7月3日零時陳致中確實在家,監視錄影可以證明《壹週刊》報道錯誤,他卻不願意提出,有違常情。
法官認為,陳致中為公眾人物,理應出庭積極主張自己權利,他卻不這麼做。審酌被告提供的妮可照片、通聯紀錄等,應可認定陳致中召妓的報道與事實相符。(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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