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公務員考績法草案”將在三月底出爐。據了解,將採對公務員最嚴格的“不設年限”定義,增修“三次丙等就解聘”的新規定,未來公務員只要累計得到三個丙等,不管前後相隔多少年都將解聘。
這項新規定攸關全臺三十多萬名公務員權益,服公職不再是“鐵飯碗”。至於丙等上限比例的問題,“考試院”內部有不同意見,目前尚未達成共識。
“銓敘部”研修公務員考績法改革,重點在“獎優汰劣”,訂定公務員的“退場機制”;若考績丁等或者累積三次考績丙等,將遭資遣或被要求提早退休。
對於“三次考績丙等”如何認定,“銓敘部”原本將“三年內連續三次”、“五年內三次”、“不設年限,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三案並呈,但高層都覺得“三年內三次”和“五年內三次”過於寬鬆,“有等於無”,不能造成“汰劣”效果。
至於“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丙等即淘汰”的做法,“銓敘部”坦言,的確對公務員較不利,但每個單位考績丙等的比例極低,“要在生涯內累積三次丙等也不太容易”;何況考績丙等者,主管會先行輔導,假如又繼續拿丙,就證明輔導無效,這人確實不適任公務員。
公務人員也很關心的“考績丙等比例”問題,日前傳出“考試院”內部擔心公務員反彈,將“縮小打擊面”,僅“團體績效評比”在後段班的單位,才訂出一定的丙等比例,且將比例由百分之三至五,降低為一至三;但高層指出,“這是不了解考績法新制的説法”。
高層指出,訂定公務員考績丙等比例是既定政策,不可能變動;但每個機關人數多寡不同,人數少的單位,可能和上層單位整體考慮。
高層説,若“考試院”一起打考績,再依各單位表現微調丙等人數,評比結果可能造成某些單位有數個丙等,某些單位一個丙等都沒有;但“有的單位少,有的單位就變多”,所以不會有縮小打擊面的問題。
高層坦言,對考績法修法,確實有很大壓力,“考試院”內部也有不同聲音,但不可能在案子送出前就自我設限,要有任何改變,也是到立法機構再説。
[責任編輯: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