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淩事件,應該給予公假。
現行條文規定,教師可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提案“立委”、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蔣乃辛在提案説明表示,校園性侵害及霸淩等事件,對受害者傷害很重,且在偵查期間需不斷重復表述過程,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嚴重受創,校園教師如果願意出面協助舉證,將有助於偵辦與結案、懲處加害者,協助減輕受害者的身心折磨,更能有效遏止相關案件發生。
蔣乃辛説,現行規定教師出庭作證的假只能以行政命令規範,但為了凸顯教師出席作證的公益性,因此提案新增條文內容規定,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淩事件,應該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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