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何美玥以“政委身份”上第一分極機密文,但她可是5天后才兼“國發基金”召集人,前任“國發基金”召集人胡勝正知不知道此案?或是從頭到尾都被蒙在鼓裏?“國發基金”制度是否容許跳過召集人,由不具“國發基金”職權的政務官便宜行事?
何美玥第二分極機密公文只呈蔡英文決行,蔡英文簽了名、寫上日期,並未寫“代”。藍營質疑,根本是兩、三人密室惡搞,既想回避“經建會”、“國發基金”常任文官的公文簽發監督程式,又想避過“國發基金”審議。
對此,資深公務員也指出,首長授權才可能副首長代決,但也得加個“代”字才合理;何況當時蘇貞昌未告假、未離島,沒有由蔡代決的理由。
再看公文內容,就更凸顯公文跳過蘇貞昌的不合理:既已明指“本案合作條件超出預期太多”,非原先估算的第一階段5000萬美元能支應,並擬出“在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的規劃原則,如此重大變化,怎能不讓“行政院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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