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7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5名前陳水扁當局“首長特別費”案,臺北地院歷經三年審理,昨日宣判。受惠特別費除罪化,李逸洋、施茂林、林嘉誠、朱武獻和幕僚共7人,獲判免訴;杜正勝的行為因橫跨除罪化基準日,分判免訴和無罪,但杜的幕僚郭秀霞、陳香微,則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1年4個月。
報道稱,本件綠營在臺執政時期5位高官的特別費案,杜正勝和其兩位幕僚,正如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判決結果,都是“首長過關,幕僚被關”,被起訴的10人,總結有5位高官、3位幕僚共8人獲判免訴或無罪;僅2人有罪,還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杜正勝兩位女幕僚,雖然登載不實的發票金額並不高,但因二人始終否認犯罪,且所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法定最低刑度就是有期徒刑1年,郭秀霞又因觸犯三罪,才會合併判刑兩年,陳秀微判刑1年4個月。
三年前,臺特偵組共起訴前陳水扁當局內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李逸洋、辦公室秘書楊秀英;前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杜正勝、辦公室秘書郭秀霞、助理幹事陳秀微;前法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施茂林、辦公室主任唐惠東、秘書張素麗;前考選主管部門負責人林嘉誠;前銓敘主管部門負責人朱武獻等10人。
今年4月,臺北地院辯結全案後,適逢臺灣最高民意機構三讀完成攸關特別費除罪設立的會計法規,並經馬英九公佈生效,將除罪基準日定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只要行為時間在該日之前刑事責任全部不罰;民事和行政責任全部不追究。(台灣網 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