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因不滿臺北地方法院拒絕返還“公務機要費案”扣押物,陳水扁曾數次提起抗告。臺“高等法院”今年1月間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臺“最高法院”今天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裁。
報道稱,臺“最高法院”表示,再抗告人陳水扁以臺灣地區領導人的名義聲請發還扣押物,但他已於今年5月20日卸任,已不再具體有臺灣地區領導人的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扣押物的身份。若陳水扁以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身份聲請發還,則該案件則存在由現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承受續行的問題。
臺“最高法院”指出,陳水扁所聲請發還的扣押物(“公務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供述等證據)是否仍為機密,以及再抗告人(陳水扁)聲請有無理由等問題,均有再加調查的必要,所以撤銷原裁定,發回臺“高院”更裁。
據臺媒了解,因“公務機要費案”扣押物問題,陳水扁曾數次提出抗告。去年10月初,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拒絕返還,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去年10月底,臺“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去年12月14日,臺“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將全案發回臺“高等法院”更裁。今年1月間,臺“高等法院”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臺“最高法院”今天對此案再次做出更裁決定。(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