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10時,在北緯20度,東經123度,鵝鑾鼻東南東164海裏處,中國與菲律賓的重疊海域,臺灣“廣大興28號”漁船突遭菲律賓海岸警衛隊船隻開槍射擊,造成一名船員不幸中槍身亡。儘管菲律賓在臺灣要求的最後通牒時間內,做出所謂的“道歉”,但是其道歉聲明罔顧事實,缺乏誠意。
近日,臺灣組織事件調查小組赴菲調查,但是無功而返。菲方撕毀承諾,拒絕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何理解菲律賓在此事件中的“蠻橫”呢?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漁民,其到底違反了哪些國際法原則?帶著這些疑問,我們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楠來。
劉楠來: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2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2006年當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2009年5月,劉楠來由我國政府指定擔任設在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
重疊海域橫菲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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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這次菲律賓射殺我臺灣漁民,發生在“重疊經濟海域”,國際法是怎麼界定這樣的海域的?在這樣的海域難道就不能捕魚嗎?
劉楠來:這次菲律賓的肇事地點距臺灣鵝鑾鼻東南方164海裏,距菲律賓60海裏,屬於交叉管轄捕魚區,屬於尚未劃界的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如果兩個專屬經濟區重疊時,需要雙方共同協商劃界。
在國際上,管轄海域重疊是常有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兩個國家或地區談判劃界,要劃界並明確各方管轄的範圍到底在什麼樣的地方。如此,才能避免因為一方捕魚之類的作業活動而發生爭端。
但是,在這片所謂的“重疊經濟海域”還沒有劃界之前,對於每一個有權利管轄的國家或地區來説,都可以説是他們的管轄海域,因此,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漁民都可以去捕魚。如果雙方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爭端,那雙方去協商加以解決就可以了。所以菲律賓這次的做法,是違反國際法的,是完全沒有法理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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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據報道,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在開槍射殺臺灣漁民之前,並無任何告知、警告,是突然開火,打死一名漁民後,仍然窮追不捨繼續射擊,國際法上怎麼定性和理解這種做法?
劉楠來: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漁民進入了另外一個國家或地區管轄的海域捕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現了外國船隻進入,你是可以去檢查的,甚至包括登船去檢查。如果説,這些進入的外國船隻確實違反了你們國家的相關法律,這個沿海國是可以加以驅趕、監視,甚至驅逐出境的,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扣船、逮捕,但是,絕對不能開火。
因為對方僅僅是普通的百姓,是手無寸鐵的漁民。在沒有告知、警告的情況下,更是不能開火的。捕魚的船隻,對於一個國家來説,並不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開火完全是過當的,是不應該做的。所以,就算是這次臺灣漁民進入的是菲律賓管轄的自主經濟區,開火殺人也是不當的。
更何況,這次臺灣漁民進入的海域還是臺灣和菲律賓共管的海域,所以,菲律賓方面的行為,無論從哪個角度考慮,都完全是無理的、失當的、違法的。
調查取證難菲無理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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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菲律賓並不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並且把臺漁民的正常作業定為“越界捕魚”,並聲稱開槍是為了打擊非法捕魚的“壞人”,是“非蓄意”射殺,甚至説是受臺漁船衝撞為了“自衛”才開槍,怎麼理解這樣的説法?
劉楠來:這次臺灣漁民因為是在重疊海域捕魚,在其管轄的海域裏捕魚,對其他國家是不構成危害的。所以,菲律賓的做法本身是毫無根據可言的。另外,剛才也説了,即使漁民到了你管轄的海域捕魚,你也不能貿然開火,可以採取一定的行政措施,但是絕對不能開火殺人。
所謂的“自衛”,是説你開槍打的人使用了武力了,在這種情況下,你再使用武力,才可以稱之為“自衛”。臺灣的漁民根本就是手無寸鐵之人,也不可能對他們進行武力開火,所以,所謂的自衛是毫無根據的。
另外,儘管這次菲律賓官方宣稱臺灣漁船先進行撞擊,但實際上,鑒識人員檢視遭遇槍擊的“廣大興28號”船身,並未發現任何碰撞的痕跡。所以菲律賓的説法,完全是胡攪蠻纏。從這個角度上來説,菲律賓所謂的道歉,確實如臺灣所認為的那樣,是非常不誠懇的。雖然在國際法上,並沒有具體規定什麼才是“誠懇”的道歉,但是最起碼不能罔顧事實,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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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我們看到,這次臺灣方面派出了調查組,要求與菲律賓方面共同調查,但無功而返。在這樣的事件中,我們應該怎麼開展調查工作呢?
劉楠來:如何開展調查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直接涉及到對於事件如何定性的問題。臺灣方面要求去菲律賓進行調查,應該説這種要求是合理的。當然,調查應該和菲律賓方面進行協商做出共同的安排。因為調查畢竟是要到菲律賓國土上進行的,那調查活動就必須得到菲律賓方面的同意。如果菲律賓方面不同意,那你想調查其實也是很困難的。最好事先雙方要做好安排,或者允許臺灣方面組織調查,或者共同調查。但是,現在情況還不是這樣,現在,原本共同調查的願望也落空了。
這樣就會造成對於具體的事實,各説各話的現象。而對於菲律賓單方面做出的調查,臺灣是不會承認的。
比如,在這次事件上,對於菲律賓所謂的“非蓄意”,臺灣方面就感到非常憤怒,認為其沒有依據。根據臺灣的説法,那不是“非蓄意”,如果公務船用這種武器去掃射沒有武裝、也沒有挑釁的漁船,那已經不是執行公務了,那是“冷血的謀殺”。
依法行制裁協商免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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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臺灣現在已經對菲律賓啟動了制裁措施,制裁是分時段分次數進行的,不同的時候有不同的制裁措施,對於如何尋求賠償,以及如何制裁,可有什麼國際法依據?
劉楠來: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行為如果它違反了國際法原則,受害方是可以要求它道歉和賠償的。被害一方是有權這麼做的。
但是,當被害方所要求的道歉和賠償的要求,沒有及時得到滿足,這樣,受害方就可以採取一些制裁措施。當然至於採取什麼樣的制裁,以及在什麼階段採取什麼制裁措施,這個完全取決於受害方自己去考慮。國際法上是完全允許的,在國際法上並沒有什麼具體的規定。
這次臺灣漁民被害的事件,在國際法的爭端中,屬於民事賠償的問題。被害人家屬也可以向菲律賓提出賠償的要求。
菲律賓政府也可以從中加以協助,督促菲律賓涉事的有關方面進行賠償、道歉,這都是可以這麼做的。個人可以告國家,他既可以到菲律賓去告,也可以在臺灣提出訴訟。
不過,現在看來,這次事件,主要還是通過協商解決。還沒有聽到被害人自己出來提出賠償的要求。
在我看來,解決這次爭端,還是就事論事的來解決的好,是什麼案子就怎麼處理,不宜複雜化。
文/記者曾煒林濤
昨天,臺灣地區有關人士在新聞發佈會上拿著照片展示在遇襲漁船上發現的一顆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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