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28日電(記者雷敏)中國商務部28日公佈2009年第69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繼續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公告稱,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發佈2003年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2008年9月28日,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以及對相關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因此,自2009年9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繼續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