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産一併納入監管範圍,地方國有資産的監管得到加強和規範。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將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意見》明確了地方國資委的監管範圍,並提出地方國資委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逐步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産、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産、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産一併納入監管範圍。而目前,地方金融企業大多由地方銀監局監管,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公共事業由地方財政部門監管,荒地、礦産、森林等公共事業的監管主體則不明確。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對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産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有利於調整優化地方國有經濟佈局結構,提高企業國有資産配置效率。
其中對金融企業的監管,《意見》指出要正確處理與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責分工關係。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出資設立或者與其他投資主體共同設立的地方金融企業轉讓國有股權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決定或者由地方國資委批准;涉及金融行業監管職能的,按行業監管規定執行。
對公用事業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要通過加快推進公用事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國有資本在公用事業領域的主導地位,防止通過增設公用事業管理機構、加挂事業單位牌子等方式,影響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支援民間資本參與地方國企改革
近年來,地方國企改制重組非常活躍。《意見》提出,地方國資委要積極探索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範對國資委委派的股東代表的管理,依法通過股東代表參加企業股東(大)會反映出資人意志,同時支援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對地方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國有資産,地方國資委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有關規定,指導改制重組企業做好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産,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産的價值,規範與關聯方的交易、國有資産轉讓等重要環節,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意見》還指出,要特別重視企業國有資産監管與運營合法合規性的監督,加強對市(地)級、縣級人民政府所屬國有企業改制、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的監督,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明確、細化對地方國企子公司的監管
今年來,一些地方國有企業通過子企業進入房地産市場和資本市場,引起質疑。《意見》特別提出要加強對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的監管。地方國資委要儘快明確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子企業的範圍,加強對其合併分立、增減資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的監管。要指導國家出資企業加強對其所出資企業的監管,加快探索完善國家出資企業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境外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方式,層層落實出資人責任。
《意見》還對地方國資委和國有資産經營公司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産經營公司是重要的國家出資企業,國資委是國有資産經營公司的出資人。國有資産經營公司要對國資委負責,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企業合併分立、重大投資、産權轉讓、債券發行、股權質押融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國資委要充分發揮國有資産經營公司作為國資委推進企業重組和運營國有資本重要平臺的作用。(記者 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