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使用小金庫吃喝嚴重者將被開除黨籍

時間:2009-08-24 11:23   來源:京華時報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昨天(23日)公佈了《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了明確規定。

  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但該解釋以《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使得‘小金庫’治理工作有了專門的規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該解釋使治理“小金庫”由一種短期的行為,轉變為長期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行為。

  根據解釋,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樣對於使用“小金庫”款項濫發獎金福利、私分國有資産等行為的處分依據都予以明確。該解釋還區分不同情況界定了從重處分,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此外,針對頂風違紀行為,該解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式先予免職,再依據解釋追究紀律責任。

  汪玉凱認為,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有利於執紀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記者 郭愛娣)

  新聞附件部分解釋內容

  ☆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併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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