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3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陳水扁家庭洗錢疑案,以調查公務費是否遭陳水扁貪污為主軸,尤其是當初未細查的領據列報公務費(不需單據部分)的流向,以厘清陳水扁有無借由人頭賬戶將公務費洗到島外。
報道稱,特偵組主任陳雲南表示,專案小組今天主要在整理卷證,沒有搜索或約談行動。外傳檢方將於明天第三度約談陳水扁,陳雲南不予證實,只表示有關公務費與洗錢案,都有再請陳水扁説明的必要。
8月12日特偵組傳喚陳水扁調查公務費案時,陳水扁向特偵組表示公務費是“特別的特別費”,他當時未將部分機密事證告訴檢察官陳瑞仁。特偵組將三度傳訊陳水扁,除就有利被告部分再讓陳水扁答辯外,也將提出這段時間洗錢案陸續浮出的事實與疑點,請陳水扁説明。
檢方表示,特偵組偵辦公務費案遲未追加起訴陳水扁,主因是當初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共同以他人發票詐領公務費1400余萬元(新台幣,下同),大部分錢都去向不明,特偵組原本希望查出流向後即追加起訴,不料全案卻因陳水扁家庭島外賬戶與資産曝光讓案情愈滾愈大。
除調查檢據核銷(需單據部分)公務費遭詐領1000多萬元的去向外,特偵組表示,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時另一半以領據列報的公務費,金額超過2億元,這筆錢的流向一直也是特偵組調查的核心之一。
報道稱,專案人員指出,依“公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式作業規定”,公務費必須由會計處另設專帳,涉及機密部分由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非機密部分辦理,並須有公文備查使用目的,以領據列報的機密費,使用方式比領據列報的首長特別費更嚴謹,兩者不能等同。
檢方人士表示,特偵組仍是以查明公務費遭詐領後的流向為主軸,辦案人員只要能證明,公務費貪污案中有部分的錢經由人頭賬戶轉入陳水扁家庭島外資産,就符合洗錢成立要件的“不法所得”,遠比查二次金融改革、賣官、炒股等有效;查收賄、炒股與其用於定罪,更大目的只是呈現陳水扁家庭島外資産全貌供臺灣民眾評斷。(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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