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媒報道,此次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只要不是註冊為大陸公司的島外公司,若要在臺第二上市,也就是在臺灣發行TDR(臺灣存托憑證),將不會限制該公司陸資的成份。至於第一上市,也就是在臺發行股票的,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也決定鬆綁,不會限制該公司陸資的成份。即使陸資100%持股,未來也可以在臺發行股票,不過這部分還要等臺當局“陸委會”修訂相關條例後才能正式放寬。
另據臺媒了解,原來限制外資企業不得在臺灣募集資金用於投資大陸的限制,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也決定予以取消。並且決定開放,“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Ⅱ),可以在臺投資臺灣的股市與期貨市場(沈鵬)